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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国法律法规
  • 越南法律法规

  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了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,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。国会主要有三种职能:立法职能、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职能、对国家所有活动的最高监督职能。司法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、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。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。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三级法院:高级人民法院、省级人民法院和最低级别的地区级人民法院。越南人民军在各级设立了军事法庭,最高的是中央军事法庭,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。最高人民法院由首席法官领导,他由越南国会任命。人民检察院

  • 柬埔寨法律法规

    由于历史原因,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不太健全和完善,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,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,缺乏必要的部门法。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、金边政权时期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,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,因此在法律适用、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冲突、混乱的局面。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,实行两院制,法案须经国会、参议院、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,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。司法权由司法机构独立行使。柬司法体系分为三级,即:各省市的初级法院、设在首都金

  • 老挝法律法规

    老挝的法律框架以法国的法律体系为基础,并结合本国传统法律实践和社会主义制度。同时,老挝重视将习惯法吸收到现有法律体系中。老挝法律体系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。一般法分为:宪法;法律;国会决议;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;国家主席令;政府法规;政府决议;总理命令、决定;政府部委命令、决定、规定;省级(直辖市)政府命令、决定、规定;县(区)级政府命令、决定、规定;村规。特别法分为:公布法律的政令;关于表彰、任命等政令、规定、决定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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